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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名师预测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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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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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 1分

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步骤进一步加快,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我们却看到在广大的城市化程度还不高的城镇和农村地区,各种规避法律的事件频频发生。调节人们生活的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法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所呈现出来的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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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题目反映了我国的制定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同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法律认识和生活中的法律传统间的差异。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通常的一个基本模式就是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这就极容易导致人们法律制度同人们的法律观念之间出现断裂,有时甚至是冲突。A错误,当今我国法治现代化是一种主动推动模式。

2 单选题 1分

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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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C项正确。D项表述错误在于,钱某对法院作出的收监决定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3 单选题 1分

联合国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关于联合国大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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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D

本题解析:

A项:《联合国宪章》仅授权联合国大会就其内部行政、财政事务做出有拘束力的决议,如接纳新会员国、开除会员国和停止会员国权利的行使(宪章第4~6条)、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宪章第17条)、设定辅助机关(宪章第22条)、对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宪章第60、85、87条)等,并未授权大会对任何外部事务制定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因此联合国大会对其内部事务以外的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的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所以,A项错误。B项:《联合国宪章》第18条第1款规定:“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据此可知,联合国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所以,B项错误。C项:《联合国宪章》并未规定联合国大会的立法权,但规定联合国大会有权对相关事项建议或审议,如大会应收受并审查联合国其他机关所送之报告(《联合国宪章》第15条第2款),再如大会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联合国宪章》第10条)。综上所述,联合国大会不是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此外,国际条约的缔结、生效等事项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规范中有明确规定,无须经2/3以上联合国会员国同意才可以通过。所以,C项错误。D项:《联合国宪章》第10条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十二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安全理事会或兼向两者,提出对各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联合国宪章》第12条第1款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据此可知,大会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所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 单选题 1分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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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绑架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 A项,甲遗弃家庭成员致其死亡的,如果甲的行为不仅是自己不扶养,而且使得别人也难以扶养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同时想象竞合,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甲的行为仅仅是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妨碍别人救助的,则仅仅成立遗弃罪。故A项错误。

B项,绑架和抢劫不是对立关系,某些案件中可能形成想象竞合犯。本案中乙是通过挟持客户当场胁迫银行职员交付财物,属于使用胁迫方法压制他人反抗劫取财物,构成抢劫罪,同时也构成绑架罪,二者想象竞合。注意:成立绑架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挟持被绑架人离开原地,绑架中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故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成立拐卖儿童罪只要以“出卖为目的”,不需要营利目的,所以为了报复而赔本出卖儿童的,同样成立拐卖儿童罪。故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244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强迫劳动的行为,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成立强迫劳动罪。这是立法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情形。故D项错误。

5 单选题 1分

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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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考点】人身自由【详解】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包括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的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生活相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其中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以,A选项正确。在宪法学理论上,生命权是重要的公民人身自由的范畴,但是需要注意的,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仅是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了规定。因此,生命权确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但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B项表述错误。在狭义的人身自由的概念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包括了住宅权,住宅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D项正确。【陷阱】本题的重点是对于“宪法学”和《宪法》区别的把握,有些权利是宪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比如生命权、环境权、迁徙自由等,但是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并没有规定这些权利。所以命题陷阱就设置在这里,具有较强的迷惑性,这要求考生对于宪法知识和条文的准确把握。

6 单选题 1分

国有甲公司领导王某与私企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后王某发现,丙公司销售的相同设备仅为6万元。王某虽有权取消合同,但却与乙公司老总刘某商议,由王某花6万元从丙公司购置设备交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经王某签字批准,甲公司将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公司后,刘某再将10万元返给王某。刘某为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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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A项,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套取公款的行为致使国有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4万元。所以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4万元。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为王某是国有公司的领导,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刘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帮助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贪污国家公款的,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C项正确,当选。 D项,同上,D项错误,不当选。

7 单选题 1分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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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在发现新事实时的处理问题。《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8 单选题 1分

根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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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据此,A项关于议案提出者和决定者的表述均错误。

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故B项错误,因为其未注意“被撤销”的例外。

根据该法第8条,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故C项正确。

该法第10条规定:“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及其功绩。”国家功勋簿还记载获得者的功绩,故D项错误,

9 单选题 1分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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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4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该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以上两个条款,确定A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B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所以C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

10 单选题 1分

关于法的特征,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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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考查法的特征。C选项错误,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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