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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工程,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出具的经业主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后即向业主提供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28天内仍未收到业主的付款,承包人即在这天停止施工。
问题:
承包人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承包人的做法不恰当。因为不符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专用条款的规定。根据专用条款第22.2.1条的规定,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属于发包人违约。第22.2.2条规定,面对发包人的违约,承包人应首先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当发包人收到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应通知监理人。
根据英国NEC《工程施工合同》,关于风险预警机制早期警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关于指定分包商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卖方应在设备包装箱相邻的四面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标出该包装箱的()。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用非即时买卖合同的种类有()。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关于竣工后试验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关于承包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关于暂估价的说法,正确的有()。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保险的正确处理方式有()。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关于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表述,正确的有()。
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