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A项中甲是因为警车鸣笛声而逃离,属于盗窃未遂。本案中乙和病共谋杀丁,属于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一人既遂,则全体既遂”,丙的杀人行为已经既遂,则乙某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乙虽然因为生病没有前往犯罪地,但其对丙的杀人行为并不能有效制止,丁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侵害。所以丙的杀人行为已经既遂,则乙某也应承担杀人既遂的罪责。在共同犯罪时,行为人之一单纯自己放弃犯罪,没有积极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实施犯罪的,如果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由于放弃犯罪的共犯并未最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仍然应当对犯罪既遂负责,而非无罪。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C项中戊妻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行为人张三杀人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李四死亡的结果发生前,张三立刻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造成轻度残疾。故张三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中止。
社会工作者小张为了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对居民参与态度和参与能力进行了调查,提出下列观点,其中错误的是( )。
在社区参与的( )形式中,虽然居民被邀请参加了决策过程,但社区建设或改造的最初设计者通常会设定讨论议题的范围,限定其他参与者的决策权。
老年人有老年人的意愿需要表达,有老年人的利益需要维护,有老年人的作用需要发挥,这是指老年人的( )需要。
( )是老年人最显著的特点。
社会工作者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时可以采用小组工作的方法,但是下列情形中不宜采用此种方法的是( )。
谢慧在为社区孤寡老人提供服务时,总是把他们当成自己的父母来照顾。面对这些无儿无女的老人,她总会潸然泪下。显然,在她心里这些孤寡老人也是自己的亲人。谢慧的这种现象属于( )。
在为老年人做预估时,应考虑( )。
独居老人张伯伯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出院后社会工作者为他联系社区医院协助其康复训练。同时,还联系社区服务机构为张伯伯提供居家和送餐服务。上述社会工作服务属于( )。
以下有关老年人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老年社区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