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该条对宪法修改程序作了规定,而不是通过“专章”规定,故A项正确。《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故B项正确。《立法法》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4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法》对法律的公布主体作了规定,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主体并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宪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例如,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于同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的。故C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53条第2款规定:“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据此,D项正确。
女性,61岁,3h前上楼时突发胸骨后疼痛,伴出汗,不能缓解,既往无冠心病病史,排除心梗发生的实验室检查首选的标志物是
血浆凝固酶试验阳性的是
关于肠球菌,错误的是
检查高压灭菌器的灭菌效果时用的生物指标是
不宜冷藏的细菌是
下列哪项试验不是凝集试验
关于临床血清酶活力测定的下列叙述哪项是错误的
影响血沉的因素不包括
摄入未熟透的海产品后引起急性胃肠炎,表现为血水样便,其病原菌可能是
抗Sm抗体与下列哪种疾病最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