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经司法鉴定,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5年)
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是否存在,这属于事实认定范畴,故A项对。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院判决对许某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故B项“未体现评价作用”的说法错误。该案中,法院将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作为大前提,许某刺伤何某的行为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作出判决,运用的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故C项对。“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案件事实,应当是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小前提。该案法院推理中的大前提应当是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故D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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