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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98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驾驶人频繁变更车道不属于驾驶陋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