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已知,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根据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甲公司未按期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担保权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1)甲公司向乙银行提供了浮动抵押,该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乙银行仍然享有抵押权。(2)甲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与第三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三人丁提供的质押担保并存,当事人又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债权人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物权担保行使权利。(3)可能您会提出质疑“乙银行的浮动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和丁啊?”请注意,此处并非谈多个债权人的权利先后,而是在谈多个责任人的责任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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