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机构必须( )。
互联网出版机构在开展从业活动时,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从业活动不得超越批准范围。对于违反该规定者,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当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