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于去年10月份看到某文印厂的招聘启事:本厂招用劳动合同制排版工人10人,男女不限,年龄在23周岁以下,双眼裸眼视力为5.0以上。李琦患有视神经萎缩,裸眼视力只能达到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李琦找人开具了视力为5.0的虚假证明。文印厂根据证明与李琦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李琦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质量和效率与同期进厂工人的差距很大。经说服教育,李琦不得不到医院复查。经查证,李琦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聘启事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17年3月1日,文印厂通知李琦解除劳动合同,限4月10日前离开工厂。李琦认为,文印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您认为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如何裁决?为什么?(18分)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裁决文印厂与李琦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可以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这个条件仅在试用期间有效,而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案例中,文印厂的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排版工人双眼裸眼视力为5.0以上,但是李琦为了找工作,找人开具了视力为5.0的虚假证明。2016年11月1日,文印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李琦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间,由于李琦的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后经医院查证,李琦视力在招工以前即为4.6,与招聘启事中要求的视力不符。2017年3月1日,文印厂通知李琦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况属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且用人单位能够举证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文印厂可以与李琦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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