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①《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据此,小女儿在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分割李某的遗产,应当将小女儿作为李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小女儿可分得的李某的遗产作为小女儿的遗产,小女儿之女为可作为小女儿的第一顺序转继承人。“小女儿之女”系小女儿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李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②《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大女儿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李某死亡时,由大女儿之子代位继承,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故B选项正确。
③养子属于李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是《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