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历类研究生入学法硕法学->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3000吨

甲、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丙供给甲、乙原油 3000 吨,每吨价格为 2500 元,原油运到甲、乙所在地车站后,甲和乙按 4:6 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关于该合同之债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多数人之债
  • B.按份之债
  • C.简单之债
  • D.特定之债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B、C
本题解析: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至少有一方是2人或者2人以上的债。本题中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甲、乙2人,所以属于多数人之债,A项说法正确。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本题中,合同约定“甲和乙按4:6比例分配并按该比例付款”,因此属于按份之债,B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按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者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本题中的合同履行没有可选择性,因此属于简单之债,C项说法正确。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为种类之债。本题合同中的标的物“3000吨原油”不是特定物,而是种类物,因此属于种类之债,D项说法错误

更新时间:2021-11-29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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