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分为两类,即微观差别和宏观差别。微观差别是指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差异;宏观差别主要表现如下: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务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普通法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法律的适用所采取的技术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是将成文法律规定的一般准则适用到具体事件和行为中,而且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制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外,也要适用判例法,而且法官往往参与创制法律的过程。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多简明扼要,篇幅较短;英美法系法官的判决重在说理、论述,篇幅较长。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法系则倾向于经验主义,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由于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联系与交流加强,两大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使得它们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不过,由于长期以来传统和文化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可能完全消失。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采用的新颖性标准是()。
王某在甲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乙公司制造的汽车。某日,王某驾驶该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安全气囊突然弹开,导致车辆失控,王某受伤。王某()。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又向丙借款,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发现汽车有故障,送到丁厂修理。丁厂因未收到修理费将该车留置。本案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是()。
甲委托乙公司将一批货物运往A地。后甲将运输途中的货物卖给丙,双方对风险的承担没有约定。甲、丙签订买卖合同后,该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银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
下列选项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甲将借给乙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丙,甲、丙约定由丙直接向乙请求返还电脑。该电脑的交付方式属于()。
甲被公司处分后心怀不满,毁坏公司正在铺设的在建地铁专用电缆,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的行为构成()。
下列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李某遭甲强奸后,逃离时滑落河中。甲看到李某在水中挣扎,仍离开现场,李某溺水身亡。甲的行为应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