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舆论等多种手段。 (2)法的特性和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作为一种规范,法必然具有抽象性、稳定性等特征,而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却是具体的、千姿百态和不断变化的。另外,法还具有保守性,它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而立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也会使法律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法律首先需要高素质的立法者来制定,其次法的实施还需要合适的人执行、要有具备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专业队伍,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法总是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主要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下列有关我国近代民事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
在我国颁布的四部宪法中,规定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实施监督权力的有( )。
下列选项中,属于明朝会审制度类型的有( )。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法学理论,以下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论述正确的是(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有关民主制度的规定包括( )。
某城市规章规定:“禁止马车进入二环以内的路面。”对此,有人从法学的角度看,解释为:骡车、驴车就可以进入二环内的路面。对于这一解释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说法正确的有( )。
宋朝的折杖法中,折成脊杖的刑种有( )。
下列有关汉朝法律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