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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时期,将审理案件称作( )
西周时期将诉讼成为“狱讼”。对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已有所区分。审理民事案件称作“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作“断狱”。
在社会规范学习与道德品质发展的研究中,班都拉(ABandura)等心理学家的研究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