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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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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解析:

法律原则与立法指导思想有密切的关系。汉代与秦代相比,其法律原则有较大变化,这与汉代统治者把儒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关。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上请。所谓“上请”,是指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普通的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2)亲亲得相首匿。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此类容隐行为,法律也不追求其刑事责任的制度。汉朝的法律规定在亲属相隐方面非常完善。汉朝法律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汉宣帝时明确规定:子女隐匿父母,妻子隐匿丈夫,孙子隐匿祖父母的罪行,皆不追究刑事责任;父母隐匿子女,丈夫隐匿妻子,祖父母隐匿孙子罪行的,如果所隐匿罪为死罪,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这个原则为后世法典所继承。

更新时间:2021-12-06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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