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学历类 → 研究生入学 → 法硕法学->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
李某于2001年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1969年亡)有一子甲(2000年亡),甲有一子乙;次子(1998年亡),有一女丙;女儿(1996年亡)收养一子丁。则对李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有()。
【精解】考查要点是继承人的判定。乙、丙享有代位继承权;丁属于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在社会规范学习与道德品质发展的研究中,班都拉(ABandura)等心理学家的研究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