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2004年12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适用,正确的是( )。
我国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本题中,2004年的司法解释在起刑点上明显重于1998年的司法解释,因此,2004年的司法解释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定,只能根据从轻原则,即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处理。刑法溯及力是根据“行为”发生的时点来确定溯及力,即如果行为发生在2004年12月22日以前的,适用1998年的司法解释,而不是以审理案件的时间作为确定溯及力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