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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该条款的理解,正确的是( )。
“造成损害”是指非犯罪既遂结果的损害,如果造成了犯罪既遂结果的损害,则成立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性。A项,对于中止犯,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B项,免除处罚与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等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中止犯。D项,“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而非所犯罪名的最低刑。
在社会规范学习与道德品质发展的研究中,班都拉(ABandura)等心理学家的研究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