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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职工餐厅购买若干正版音乐光盘后,将光盘中的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该餐厅的行为属于( )。
在营业场所播放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伯尼尔公约》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人支付使用费。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属于对著作财产权中广播权的侵犯。
在社会规范学习与道德品质发展的研究中,班都拉(ABandura)等心理学家的研究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