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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本题中,甲与走私罪犯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社会规范学习与道德品质发展的研究中,班都拉(ABandura)等心理学家的研究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