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遂交代了与乙、丙一起贩毒的事实。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将乙、丙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
甲、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犯罪,各共犯人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两种。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题中,甲在犯罪以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察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干警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故甲的行为不是准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并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而本题中甲揭发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并非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故甲的行为不是立功。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而甲尚未归案,仅因形迹可疑遭到盘问,故甲的行为不是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