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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02年7月5日甲挪用本单位巨额资金,用于经营活动,直到2013年4月1日才归还。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期限为(  )。

  • A.10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 B.10年,从2002年10月5日开始计算
  • C.15年,从2002年7月5日开始计算
  • D.15年,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计算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C
本题解析: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本题中,甲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成立挪用资金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刑法中“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故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为15年。《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于挪用资金罪属状态犯而非继续犯,因此对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成立之日为2002年7月5日。

更新时间:2021-11-2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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