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网吧上网,邻座乙、丙因故发生争吵并互殴,但无人制止,致甲被误伤。甲的损害应由( )。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包括两种情况:①直接责任。在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②补充责任。在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