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佩枪的甲停职后,将100余发军用子弹存放在家中,拒不上交,情节恶劣。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3款的规定,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本题中,甲在停职前是依法配枪的,但是在停职后,配备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甲应当将所有的枪支、弹药上交,但是甲将军用子弹私自存放于家中,且拒不交出,符合私藏弹药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私藏弹药罪。BC两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也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成立该罪。D项,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中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针对的是不具备配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甲最初具备配置弹药的条件,所以不成立非法持有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