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担保对乙的债务,于2015年3月1日与乙签订质押合同,承诺将自己的越野车质押给乙。同年4月1日甲交付越野车,但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是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设立。
A项,4月1日,甲将越野汽车交付给乙,此时质权设立,乙取得质权。
B项,甲未将随车工具箱交付给乙,对随车工具箱的质权未设立,乙对随车工具箱不享有质权。
CD两项,质押合同于3月1日签订,于3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