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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5年。半年后,甲通知乙欲出售该房屋,20天内乙未表态,甲遂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有权(  )。

  • A.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B.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C.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 D.主张优先购买权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C
本题解析:

《民法典》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A项,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其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不能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项,《民法典》第229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没有违约,乙不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C项,甲将房屋卖给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由甲转移给丙,所有权发生变动,但是不影响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乙作为承租人可以主张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

D项,《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三)项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在出卖房屋的前已经通知乙,但乙20日未表态,乙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更新时间:2021-12-01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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