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如通行权、取水权、采光权、眺望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而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本题中,甲村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力而利用乙村的水库,甲乙之间签订了书面合同,通过合同确立了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