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 )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我国境内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标准的设定一般有如下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