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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 )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二条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互补品足指使用价值上必须相互补充才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商品,
以下属于互补品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