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大股东(甲方)拟在股价高企时减持,但是受到监督政策方面的限制,其金融机构(乙方)为其设计了如表7—2所示的股票收益互换协议。
表7—2股票收益互换协议
如果在第一个结算日,股票价格相对起始日期的价格上涨了10%,而起始日和该结算日的三月期Shibor分别是3.4%和4.5%,则在净额结算的规则下,结算时的现金流情况应该是(??)。
按照股票收益互换协议,在结算日期,如果股票涨幅大于零,甲方需支付乙方以该涨幅计算的现金,即30×10%=3(亿元),同时,乙方支付甲方以三月期Shibor计的利息,即30× 3.4%=1.02(亿元),综合可知,甲方应支付乙方1.9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