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解释公平分配税负担的主要标准。
现代税收理论,依据上述亚当·斯密的基本观点,提出了税负担分配的两个公平原则:利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按照利益原则,税负担的分配应当和纳税人从这种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联系起来。由于政府的税收是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劳务,因而应当按照个人或家庭享用公共产品与劳务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税负担的份额。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按照利益原则分配税负担,普遍适用于那些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劳务中,能够大致地确定个人所得到的利益的场合,如实行“指定用途税”的场合。利益原则更不能适合政府用于再分配性质的支出,例如政府用于贫困救济的支出就不能要求受救济者按照个人所得到的利益来分担这一支出的份额。于是,在实际生活中,支付能力原则成为被广泛运用的税负担之公平分配原则,该原则在税负担分配上是把个人或家庭的支付能力与政府支出负担联系起来。由于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个人的经济能力来分配政府支出的负担,而同个人从政府支出中得到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那么在实际税负担分配中运用该原则就要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只有在能够确定税收负担者及其支付能力大小的情况下,该原则才是适用的。而在不能确定税收负担者及其支付能力大小情况下,则难以对纳税人的税负担分配进行调整。在现代税收理论中,对于支付能力的衡量标准主要有三个:(1)以个人收入水平作为衡量其支付能力的课税基础。收入水平表示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客观地反映了个人的现实的支付能力。(2)以个人消费水平作为衡量其支付能力的课税基础。消费支出表明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上使用的经济资源,客观地反映了个人真实的支付能力。(3)以个人财产存量作为衡量其支付能力的课税基础。财产存量表示个人已经拥有的对经济资源的支配权,客观地反映了个人潜在的支付能力。应该说,无论是收入,还是消费或者财产,都可以作为衡量个人支付能力的标准。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各国往往选择以收入作为衡量个人支付能力的标准。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金融发展需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现代租赁机构不仅成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分支,而且与银行、保险、证券一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保障。
咨询业务不属于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
( )属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进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 )类型机构。
金融服务实体至少包括( )方面的内容。
金融创新主要包括( )。
( )属于我国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
对中国银行建立专门的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描述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