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险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还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我国《保险法》对此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控制: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每笔保险业务承保责任的限制;总自留额的限制。
(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具体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3)公积金的监管。公积金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不再提取。
(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 18 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金融发展需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现代租赁机构不仅成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分支,而且与银行、保险、证券一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保障。
咨询业务不属于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
( )属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进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 )类型机构。
金融服务实体至少包括( )方面的内容。
金融创新主要包括( )。
( )属于我国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
对中国银行建立专门的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描述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