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1)射幸合同是传统民法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为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
(2)在射幸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所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所谓的“一本万利”,也可能是毫无所得。保险合同尤其是财产保险合同正是如此。投保人以支付一笔金钱(即保险费)为代价,买到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对保险人而言,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它所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如无保险事故发生,则只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而无赔偿的义务。
(3)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所决定的。然而,这种射幸性质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因为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来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而计算出来的,即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的总额,原则上应与其所负赔偿债务相等。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金融发展需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
现代租赁机构不仅成为金融机构的一个重要分支,而且与银行、保险、证券一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保障。
咨询业务不属于金融服务类中间业务
( )属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进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 )类型机构。
金融服务实体至少包括( )方面的内容。
金融创新主要包括( )。
( )属于我国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
对中国银行建立专门的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描述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