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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下列规划相协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条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沙治沙规划、水资源规划、林业长远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