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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一97)规定,设计烈度不大于Ⅷ度且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0s的结构,特征周期宜( )。
依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第4.3.7条规定。设计烈度不大于Ⅷ度且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0s的结构,特征周期宜延长0.0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