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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参与平衡的用地为( )。Ⅰ.住宅用地;Ⅱ.停车用地;Ⅲ.公建用地;Ⅳ.道路用地;Ⅴ.公共绿地;Ⅵ.广场用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3.0.2.1条规定,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