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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房、风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的备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 )。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8.6条规定,消防工作区域(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配电室、发电站、水泵房、风机房)的备用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80分钟,且备用照明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