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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常规材料应注明(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版)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