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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应( )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