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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砌体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3.0.6条规定,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②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