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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变更计划,而造成设计的停工,发包人应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