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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

  • A.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 B.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 C.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D.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
本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混合担保。

根据《民法典》,既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第三人的物保和保证人的担保,此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应当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故A项正确,BC项错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不是相互追偿关系,而应当是可以相互请求对方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故D项错误。【特别说明:本题当年官方答案为A,现因法条修改无答案,为保持真题完整性,答案设置为A】

①《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现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②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万元货款,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提供保证,丁公司以其房屋设立抵押权。因未约定乙公司行使权利的顺序与份额,根据《民法典》,当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时,乙公司应先对甲公司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C错误。

③关于D选项。关于共同担保中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的问题,我国原有法律规范经历了从《担保法解释》承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到《物权法》未对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作出规定,再到《九民纪要》中否定混合共同担保人间的追偿权的规则演变。而在《民法典》中,也未有条文对此问题予以明确,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则对该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将共同担保区分为三种情形,并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其一:如共同担保人之间对于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有明确约定的,则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问题,从其约定。

其二:如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视为份额相同,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担保人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只要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捺印,则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仍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其三: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共同担保人之间没有追偿权,不可相互追偿。因新法的修改,结合题干无法判断D项对错。

更新时间:2022-01-26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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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
  • 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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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商银行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票据为伪造票据,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 B.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C.甲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D.甲如果有过错,才承担票据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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