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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星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申木公司,为担保申木公司依约支付租金,水文公司担任保证人,火云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申木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金星公司、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申木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均已付款,但申木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申木公司一直未向金星公司支付租金,金星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蒋某,约定由申木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蒋某,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金星公司通知了申木公司。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蒋一和蒋二继承。遗嘱还指定蒋二为遗嘱执行人。因蒋一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蒋某遗产由蒋二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蒋二将挖掘机出卖给谭某,没有征得蒋一的同意。请回答题。

在申木公司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前,关于水文公司和火云公司的担保责任,金星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 A.可以要求水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B.可以要求火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C.须先要求水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火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D.须先要求火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要求水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A、B
本题解析:

就水文公司的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故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请求水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抵押权行使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也可直接行使抵押权。请求抵押人火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AB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本题中抵押由第三人火云公司提供,故债权人在主张担保权利时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既可以先要求水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先要求火云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CD选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1-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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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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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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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6月1日,付款行为A银行。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后票据权利转移至丙公司”。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2013年3月16日丙公司向A银行通知挂失止付,2013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3月18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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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法院应作出除权判决
  • B.经丙公司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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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法院应裁定中止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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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A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暂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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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法院最迟应于2013年3月21日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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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本案责任的最终分担,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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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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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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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 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
  • 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
  • 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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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商银行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票据为伪造票据,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 B.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C.甲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D.甲如果有过错,才承担票据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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