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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无论是有利于被告还是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B.基于处罚必要,超出法律用语可能含义的目的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C.根据法律规定的正面含义推导出反面含义的反对解释,也可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D.作符合当然解释但不符合刑法文字含义的解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查看答案 纠错
答案: C
本题解析:

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于相似的情况,然而,只要两种现象之间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于是,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定罪量刑的危险。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类推解释的要求经历了由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发展到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过程。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因为文字表述以及立法疏漏的缘故,按照其文字含义适用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正是为了克服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的正义。

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反过来说,只有当因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时,才成立行贿罪。但是,《刑法》第164条在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没有做出类似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不法程度轻于行贿罪。既然如此,就没有理由认为,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即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为这种实质的解释寻找法律根据,就必须类推适用《刑法》第389条第3款。换言之,《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类推适用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形。A选项说法错误。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与其他的法解释一样,在解释刑法时,必须考虑刑法最终要实现何种目的,进而做出符合该目的的合理的解释。犯罪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罚法规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存在的。刑法中的目的解释,就是从为了以最适当的形式保护法益而应当怎么办的见地出发解释法律条文,即以保护

法益为基准进行解释。但是,由于目的论解释是一种实质的解释,所以,必须注重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一方面,进行目的解释时,不得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进行类推解释。另一方面,要适当考虑解释的一般可能性。B选项说法错误。

反对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反对解释包括两种主要类型:第一,当存在甲与乙相反的情形时,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第二,当存在A与B两种类似的事实时,如果刑法仅就A事实做出了规定,那么,应当就B事实得岀与A相反的结论。第二种类型的反对解释实际上是与类推解释相反的一种解释技巧。例如,《刑法》第236条仅将妇女作为强奸罪的对象。在遇到女性使用胁迫方法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时,如果认定为强奸罪,就是类推解释;如果以刑法仅规定了妇女是强奸罪的对象为由,得出对男性不成立强奸罪的结论,则是反对解释。因此反对解释并不一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C选项说法正确。

当然解释的方法,蕴含了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当然道理。运用举重以明轻的规则时,要确定哪些与案件相关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然后,将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与自己所面对的案件事实进行比较,判断孰轻孰重;再不断对犯罪构成进行解释,将面对的案件事实排除在犯罪之外。运用举轻以明重的规则时,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重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由以犯罪论处,必须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换言之,当然解释的结论,也必须能为刑法用语所包含。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更新时间:2022-06-14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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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6月1日,付款行为A银行。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后票据权利转移至丙公司”。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2013年3月16日丙公司向A银行通知挂失止付,2013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3月18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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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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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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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 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
  • 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
  • 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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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票据为伪造票据,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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