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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吸食毒品后,主动到公安局禁毒大队交代自己吸食毒品,并向禁毒大队举报乙也吸食毒品,带领禁毒大队人员到乙家蹲点。后禁毒大队人员抓获乙和在乙家吸毒的丙,丙到案后供述其曾向甲购买毒品。公安局根据丙提供的线索提审甲,并以甲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本案中,甲揭发乙吸毒并协助抓获乙、丙的行为,成立立功
  • B.甲因受贿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向乙行贿的事实,使得乙受贿案件得以侦破。甲不成立立功
  • C.甲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被查获的毒品系乙明知其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的,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乙约至指定地点见面,还在现场向公安人员指认了乙,公安机关据此将乙抓获。后因特殊原因,乙没有被作为犯罪处理。甲成立立功
  • D.甲、乙共同将丙殴打至重伤,后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初步确定甲为嫌疑人,并将案发前与甲有联系的乙作为证人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乙提供了甲的工作地点。同日,公安机关初步锁定甲,遂将乙带至现场进行指认。经乙指认,公安机关将甲抓获归案。经审讯,甲供述乙参与殴打丙的事实,乙遂被抓获。乙协助抓获甲,成立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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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C
本题解析:

A错误。甲不成立立功。首先,本案甲检举揭发的是他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立功的前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举揭发的对象必须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事实。甲举报乙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并带领公安局禁毒大队人员到乙家抓获乙、丙起到积极作用,但乙吸毒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故甲的检举、揭发不具有立功的前提要件。其次,提供他人违法线索导致公安机关进而查获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立功的实际作用。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甲没有直接交代自己的贩毒行为,而是因为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而促使司法机关获得侦破其贩毒案件的线索。表面上看,若没有甲所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就难以及时发现其具有一定的价值。然而,仔细分析,其检举、揭发行为并无实际作用。理由有二:一是甲举报的人员中没有吸毒人员丙,公安机关是根据其举报乙后实施抓捕时,“意外”在乙家中抓到丙,丙到案后供述其曾经向甲购买毒品,公安人员据此掌握了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举报线索与查获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二是由于查获的犯罪事实是检举人“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即没有为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实际作用,缺乏线索的实效性。故甲不成立立功。

B正确。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实施贿赂行为的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的必要条件。无论是行贿罪还是受贿罪,其客观方面的要件都必然包含财物转移的全过程,均涉及双方当事人。因此,本案甲供述其向乙行贿的事实,必然供述对方的受贿事实,否则其供述的行贿事实就不完整,达不到如实供述的要求。故其对乙受贿犯罪的揭发,并未超岀其对行贿犯罪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不能另外构成立功。甲主动供述行贿事实,可以认定其构成行贿罪的自首。

C正确。本案甲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类型。首先,甲在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被查获的毒品系乙明知其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将乙约至指定地点,并当场指认了乙,公安机关在甲的指认下抓获乙。甲的行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次,乙明知甲贩卖毒品而为其代购毒品的事实,在客观上的确属于犯罪事实,只是因为特殊原因,乙不作为犯罪处理,这并不影响甲交代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以及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认定。

综上,甲成立立功。

D错误。本案中,虽然乙提供甲的工作地点、现场指认等协助工作对公安机关抓获甲起到实质作用,但乙是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不属于成立立功要求的“到案后”。乙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故意隐瞒自己参与殴打丙的犯罪事实,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其后以“证人”身份协助司法机关对甲进行指认,也未体现任何“将功赎罪”的意愿。因此,乙不成立立功。

综上,BC当选。

更新时间:2022-06-22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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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归王某所有
  • B.归李某所有
  • C.归王某和张某共同所有
  • D.归王某、张某和李某三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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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6月1日,付款行为A银行。2013年3月10日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后票据权利转移至丙公司”。汇票一直未被提示承兑,2013年3月15日丙公司工作人员不慎将汇票遗失,2013年3月16日丙公司向A银行通知挂失止付,2013年3月17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013年3月18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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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经丙公司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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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公示催告期内,张某持该汇票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是票据权利人,汇票上显示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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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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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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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目,律飞公司与香港商人陈某约定:律飞公司用100万港元从陈某手中购买香港某商业银行开出的050712号的本票1张,金额为240万港元。陈某在该本票的收款人处填入律飞公司后,律飞公司当日即持票到甲工商银行办理兑付。由于该行与香港某商业银行无直接业务关系,便建议律飞公司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12月25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一起来到乙中国银行办理兑付业务。乙中国银行(是香港某银行在海外的联行)审查后,认为该本票票面要件相符。密押相符,便在本票上盖了“印押相符”章,律飞公司与甲工商银行在该本票后背书签章。乙中国银行将240万港元划入甲工商银行账内,甲工商银行又将此款划入律飞公司账户。律飞公司见款已经到账,在认为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100万元人民币划到陈某指定的账户上。乙中国银行在划出240万港元汇账后,便把该本票留作存根归档,至2015年8月22日有关人员检查发现后,方从档案中取出这张本票,并向香港银行提示付款。8月30日,乙中国银行接到香港某银行的退票通知书,称该本票系伪造,拒绝付款。乙中国银行即日向甲工商银行退回本票并说明理由。要求其将240万港元归还。甲工商银行接票后当日即函复乙中国银行请求控制律飞公司在甲中国银行的港币账户。此时陈某已经不知去向。乙中国银行便以甲工商银行与律飞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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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因为诉讼发生在中国内地,所有的票据行为和法律关系都使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 B.因为出票地在香港,故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
  • C.背书行为发生在中国内地,背书的票据法律关系应使用中国内地法律
  • D.关于该案的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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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工商银行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票据为伪造票据,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 B.甲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C.甲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D.甲如果有过错,才承担票据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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