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陈某、王某、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人一致决定由陈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约定: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交易,包括借贷,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018年10月,为扩大合伙企业经营规模,陈某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代表甲企业向善意的郑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
2019年1月,经陈某、王某同意,林某退出合伙企业。同月,赵某加入合伙企业。
2019年10月,借款期满,甲企业无力清偿借款本息,郑某以甲企业、陈某、王某、林某、赵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企业清偿借款本息,陈某、王某、林某、赵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抗辩称:陈某代表甲企业向郑某的借款,超出了甲企业对陈某的交易限制,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林某抗辩称:自己已经退出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赵某抗辩称:自己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后才加入甲企业,无需对该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林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赵某的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1)借款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林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赵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企业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且没有优先股存在,则企业财务杠杆系数( )。
企业在进行商业信用定量分析时,应当重点关注的指标是( )。
下列各项中,通常不会导致企业资本成本增加的是( )。
在一定时期内,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多、周转天数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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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与融资租赁筹资相比,发行债券的优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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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发行债券和利用银行借款购买设备而言,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的主要缺点是( )。
与发行公司债券相比,吸收直接投资的优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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