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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等物质的建设项目,(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内选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区内选址。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