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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内生活出行,采用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不宜低于( )。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第4.0.1条第2款规定,城区内生活出行,采用步行与自行车交通的出行比例不宜低于80%。
建设项目的实际造价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