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甲公司为支付50万元租金,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承兑人为丙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9日。5月20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丁公司取得票据后,向丙银行提示承兑,2日后,丙银行完成了承兑。
5月30日,丁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仅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后即将票据交付给戊公司。戊公司收到票据后,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于被背书人栏内。
2021年8月15日,戊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遭到丙银行拒绝。理由是,甲公司未将50万存入丙银行。戊公司拟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行使追索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2)若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是否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丙银行拒付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1)戊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基于此,戊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意味着其可以仅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对于丁公司的后手戊公司,乙公司可以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丙银行拒付行为不合法。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题述情况下,丙银行已承兑该商业汇票,即成为该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因此,戊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即使甲公司未足额存入票面金额,丙银行也不能拒付。
如果企业的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且没有优先股存在,则企业财务杠杆系数( )。
企业在进行商业信用定量分析时,应当重点关注的指标是( )。
下列各项中,通常不会导致企业资本成本增加的是( )。
在一定时期内,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多、周转天数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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