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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自动地没有实施奸淫行为。甲、乙成立强奸罪的既遂,同时要适用轮奸加重犯的法定刑,丙成立强奸罪的中止,不对甲、乙二人的轮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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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B
本题解析:

轮奸是共同正犯类型的强奸。因为对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所以,丙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还要对甲、乙的行为结果负责;既然甲、乙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或者说已经既遂,丙理当对甲、乙的犯罪既遂承担责任。所以,丙只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并没有中止犯罪,不能成立中止。当然,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A选项错误。

甲的先前行为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故甲对乙的强奸行为负有阻止义务,甲不阻止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帮助犯。B选项正确。

一方面,乙要对自己踢的那一脚负责,另一方面,丙中途加入后,乙丙属于共同犯罪,乙还需要对丙打的那一拳负责,故,无论路人的脾脏是被乙踢破还是被丙打破,乙都要负责。丙对自己加人之前乙踢的一脚不负责,只对自己打的一拳负责,在无法查清是踢破还是打破的情况下,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能推定是丙打破的,故丙对死亡不负责。C选项错误。

乙的行为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导致丙死亡,是不可罚的不能犯,甲唆使乙实施不可能侵犯法益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正犯不成立犯罪,教唆犯当然也不成立犯罪。D选项错误。

更新时间:2022-08-20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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